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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15萬元!34名職工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時間:2021-06-29  作者:admin  瀏覽:3108 [ 返回 ]

近日,平湖市衛生監督部門對轄區內一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作業場所存在木粉塵、二甲苯、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打磨、噴漆、木工切割崗位多名勞動者正在作業,陪同檢查人員未能出示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執法人員隨即受理立案并開展后續調查。

 

 

衛健委:你單位接觸噪聲、木粉粉塵、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因素的崗位有多少勞動者?
涉事單位:我單位木工車間及油漆車間內共有34名勞動者接觸噪聲、木粉粉塵、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因素。
衛健委:你單位是否按規定組織這34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涉事單位:我單位沒有組織職工開展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最終,這家企業因安排34名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被市衛生健康局給予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天鑒檢測提醒

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早發現與職業危害接觸有關的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或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強化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根據不同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做好合理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相關管理制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守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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